第一部分 考场纪律
一、组委会根据考试人数设置考场,考生须按照组委会指定座位号入场参加考试。不服从指令者,取消考试资格。
二、考生参加考试须携带身份证、航空安全员执照、准考证,需要携带的证件种类和要求由组委会在考试前15天通知考生单位。未携带有效证件或证件不全者,取消考试资格。
三、考生如发现试卷存在印刷或制作问题,可以向监考员要求更换试卷,但不得自行更换试卷。违反此款规定者,监考员有权终止其考试资格,试卷收回成绩作零分处理。
四、入场考生应服从监考员发出的与考试有关的所有指令,拒绝听从的将被终止考试资格,监考员有权终止其考试资格,试卷收回成绩作零分处理。
五、在考试前、考试中和考试后,考生不得从事如下行为:考试前偷窃和偷看试卷、考试后偷改和偷换试卷、考试中抄袭、交换考试信息、携带违规物品、使用违规物品、隐卷不交、代考或请人代考、考试结束后继续作答、拒绝监考员发出的违规警告、拒绝在违规纪录上签字、拒绝监考员要求其离开考场指令、拒绝监考员中止考试指令等行为。考生违反此条规定,监考员应一律以作弊论处,考试成绩记为零分,行为恶劣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考生有权对监考员取消其考试资格、终止其考试资格、考试作弊、考试成绩作零分计等处罚决定向组委会提出申诉。
第二部分 监考规则
一、考场设主监考1名,副监考1名,根据需要设监考员。主监考对考场纪律负全责,副监考协助主监考工作。
二、开考前30分钟,同一考场的主监考和副监考应共同前往指定地点领取考试试卷,同时注意考卷的保密。
三、开考前25分钟,监考员方可允许考生入场。一名监考员应在考场门口检查考生的身份证件、航空安全员执照和准考证号,证件不全者不得进入考场。
四、监考员不得允许考生携带纸张、笔记本、书籍、电子词典和任何可以发送或接受无线电信号的移动电子设备进入考场。
五、开考前20分钟,监考员应安排考生考场座位,原则上考生左右均应至少间隔一个座位。不服从监考员指令的考生,监考员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
六、考生就座后,应将本人有效准考证件放置于座位桌子右上角。监考员应再次核验准考证件和考生姓名。不符要求者,监考员应指令其离场。
七、开考前15分钟,主监考宣读考场纪律,副监考应再次检查考生所携带物品。发现违规携带物品者,应指令其交由监考人员暂时保管。不听指令者,监考员应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
八、开考前5分钟,监考员应向全体考生展示试卷袋。试卷袋须经当众查验完好无损方可当场启封,试卷须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发放。发放试卷应由主监考组织监考员进行,副监考组织其他监考员负责监控考场秩序。
九、考生入场后至试卷发放前,监考员有权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十、试卷发放后,监考员应指令考生不得提前答题以及做出违反考场纪律的其他行为。不听指令者,监考员应立即终止其继续考试资格。
十一、试卷发放完毕后,监考员应指令考生按照试卷要
求填写个人信息,并检查考生是否填写、填写是否规范、填写信息是否与本人有效证件相符。拒绝填写个人信息的,监考员应立即终止其考试资格。
十二、监考员宣布正式开考后,考生方可答题。
十三、开考30分钟内,禁止考生提前交卷。不听劝告者,监考员应立即终止其考试资格。开考30分钟后,监考员应禁止迟到考生入场。
十四、开考后,原则上考生不得以前往洗手间等名义离开考场。不听指令者,监考员应收回离开者试卷,一律按提前交卷处理。
十五、考生确有紧急情况需要上卫生间,监考员可以允许,且应陪同考生离开考场和返回考场。
十六、在离开考场期间,考生收发考试答案、翻阅载有考试内容的物品,监考员应一律按作弊处理。
十七、开考30分钟后有提前交卷者,监考员应指导提前交卷考生到考点指定地点集中休息;考试结束时,监考员方可允许提前交卷考生离开考点。考生不听指令者,监考员应对其作放弃考试处理。
十八、监考期间,监考员应分布在考室前、后认真监考,不得擅自走出所监考考场,不得回答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问题。
十九、监考期间,监考员不得从事交谈、玩耍或接打移动电话、睡觉、阅读书报等违反监考纪律要求的行为。
二十、监考期间,监考员对考生作取消考试资格、终止考试资格或考试作弊、成绩作零分计等处理时,应向全体考生当面宣布,并说明理由和保存相应证据。处理结果和依据应在监考记录单上载明并由监考员和考生签字确认。考生拒绝签字者,应报告考务负责人处理。
二十一、选手交卷时,应举手向监考员示意,待监考员收卷和记录用时后,方可离场。
二十二、宣布考试结束时,监考员应禁止考生继续答题和离开座位。主监考应注意控制考场秩序,副监考组织监考员逐个收卷。考卷清点无误并由监考员共同签字确认后,监考员方可允许考生离场,禁止离场考生带走试题、草稿纸和答案。
二十三、监考员应在考试结束10分钟内,将密封试卷、答题纸、草稿纸和监考记录单交至考务办公室。 |